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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前栏目:气象工作>

2004年04月16日  

 

来客接待办法

1 、本局来客接待,本着“热情、周到、节俭”的原则,一般情况下不陪

餐,需要陪餐时,陪餐人员一般为 1 — 2 人。

2 、省局级以上领导及其随行人员的接待,伙食标准为每人每天 40 元,一

桌一般不超过 400 元。

3 、省局处级领导及其随行人员的接待,伙食标准为每人每天 30 元,一桌]

一般不超过 300 元。

4 、市局领导及其随行人员一般情况下实行工作餐,标准为每人每天 20 

元;特殊情况确需另外接待的,每人每天伙食标准为 30 元,每桌不超过 

300 元。一般人员来局办理公务时,实行工作餐,标准为每人每天 20 元。

5 、各县(市)气象部门来客,原则上只宴请一次,一桌一般不超过 300 

元。住宿费由来客自己承担。

 6 、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、有关单位来客接待,由局长批准,用餐标准原

则上每桌一般不超过 300 元。特殊情况需要突破者,应本着来客满意、节俭

为主的原则办理。

7 、用餐地点根据情况,由财务人员安排。

8 、来客接待应严格上述规定标准执行,因特殊情况需要超标时,应征得领

导同意。

 9 、来客接待,一般由两人经办,避免一人办理。

 

 

 

 

 

 

 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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